简 章
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2011年,兵团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统一录取,定向培养,为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230名公务员(其中法院系统12名、检察院系统2名、公安系统100名、司法行政系统16名、监狱系统100名)。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2011年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新疆户籍的各部队退役士兵。
4.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
5.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近五年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违纪行为的;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年龄、学历要求详见《职位表》。《职位表》中“25岁以下”是指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27岁以下”是指198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程序
报名、笔试(公务员考试、教育入学考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报名
1.网上报名
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填写《2011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JPG规格,小于20K)。每位考生只允许选报一个职位。《报名表》中要填写详实的通信地址和便捷可靠的联系电话。
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8月10日10:00时—8月16日19:00时(北京时间,以下类同)。
2.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2011年8月10日-8月17日18:00时。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参加教育入学考试每科23元。报考本科班和专科班的每人合计118元,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班的每人合计141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师、团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局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享受减免政策的考生,不通过网上缴费,到所在地师人事局缴费,乌鲁木齐地区的考生到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缴费。
3.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缴费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资格审查、面试时携带);注意:能打印《报名表》且缴费项注明已缴费,说明报名成功。
报考人员于2011年9月1日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的,可到所在师人事局帮助获取。
提醒考生注意: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报考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分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部采用汉语答题。
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
①专科班: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②专升本、本科二学位班:民法学
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笔试范围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zf.chsi.com.cn或//zf.chsi.cn。
3.笔试时间
9月17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申论》
9月18日:
专科班:《文化综合》
专升本、本科第二学位班《民法学》
法学硕士班:《专业综合Ⅰ》
《专业综合Ⅱ》
4.笔试考点设置
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设立考点。考生报名时需选择其中一个考点参加笔试。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
5.笔试相关政策
笔试按总成绩划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6.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11月上旬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公布,考生可通过兵团考试信息网查阅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笔试成绩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拟录用人数1-5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拟录用人数6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审查
面试入闱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与笔试成绩同期公布,请考生及时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兵团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面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兵团法院负责报考法院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检察院负责报考检察院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公安局负责报考公安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司法局负责报考司法行政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兵团监狱管理局负责报考监狱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携证要求
(1)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2)退役士兵需持《军人退伍证》。
(3)在疆服务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须持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持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在团场是否满一年工作时间)。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
进入面试的考生要及时上网查询所报考职位面试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的时间到达面试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到达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相关政策
(1)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推荐给定向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
(3)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出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4)面试费用40元。
(五)体检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职位的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进行体检(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按照1:2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批准可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六)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用人员按1:1的比例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七)公示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公示。
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通过培养院校硕士资格复试,合格者予以公示,无合格人员,该职位取消。
三、培养方式、院校和职位
(一)培养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统一组织,统一录取,定向培养,毕业后定向招录单位工作。
1.专科教育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
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司法资格政策。
(二)考录职位和培养院校
详见《2011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四、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法院、兵团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与回避
兵、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兵团政务门户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3.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 育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三:2011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考培养公务员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兵团党委政法委 0991-2896469
兵团法院政治部 0991-5987828
兵团检察院政治部 0991-2358192
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0991-5988631
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0991-8820760
兵团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0991-2896297
兵团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0991-289063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0991-8883053
(三)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信访室 0991-12388
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91-1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