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纺材料的归类原则:混纺的纱线、织物及制成品都适用
类注释二、(一)规定:P134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即应用“从后归类原则”。
类注释二(二)P134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实例运用:
Ø 例 1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
Ø 35%的亚麻,
Ø 25%的黄麻,
Ø 40%的棉。
Ø 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2.12(其他棉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3.09(亚麻机织物)。上述产品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有关的章(在这里应归入第五十三章,因为亚麻与黄麻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然后确定该章内的适当品目。这个例子所述产品应归入品目53.09,因为亚麻重量大于黄麻,而根据本类注释二(二)2的规定,含棉量可不予考虑。
Ø 例2 :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
Ø 35%的合成纤维长丝,
Ø 25%的合成纤维短纤,
Ø 40%的精梳羊毛。
Ø 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1.12(精梳羊毛的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因为在这里合成纤维长丝及合成纤维短纤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