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地点 |
适用单证 |
征免税范围 |
许可证件管理 |
保税港区主管海关 ; 口岸海关 (经批准) |
备案制管理;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进口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用零配件; 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出口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出口税 照章征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 |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1)出区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
加工贸易货物出区 |
出区展示 |
出区检测维修 |
出区外发加工 |
根据不同的流向办理报关手续 |
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按进口货物办理;内销时实际状态征税,交配额、许可证; 边角料、副产品、包装物料等: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免配额、许可证; |
比照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 |
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 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