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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敖汉旗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公告

  根据《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敖汉旗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敖政办发〔2016〕61 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全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范围

  2005年至2015年退出现役,具有敖汉旗户籍并在敖汉旗应征入伍持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下列规定的:

  (一)持有优待安置证未安置和未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的;

  (二)已经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本人愿意办理退款手续的。

  二、办理程序

  由退役士兵本人在6月28日至7月18日携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相关证件到旗民政局304室进行核实登记核对,身份核对完成后,旗民政局将对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安置方式

  对符合条件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两种安置方式,一是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安置;二是安置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两种安置方式任选其一,不能进行重复安置。

  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士兵,按照“包干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一)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对持有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安置的,携带优待安置证、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到旗民政局304室办理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发放标准按退伍当年政策标准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金,发放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过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安置到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对选择安置到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可按要求到民政局优抚股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领取自谋职业金的退役士兵,如重新选择政府安置公益性岗位请于7月18日前到民政局财会室办理退款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额退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就业。

  四、身份核对和退款时限

  2016年6月28日上午8:00开始至2016年7月18日下午17:00结束。

  五、相关事宜

  (一)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到民政局进行核查核实的,或者两种安置方式都不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

  (二)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自接到安置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到旗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

  (三)对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自接收到安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用人单位不予接收。

  (四)对持有优待安置证城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推荐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

  (五)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安置。

  (六)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只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不重复进行安置。

  (七)符合安置条件的持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按要求到民政局优抚股和财会股办理相关手续。如在规定时限内因自身原因未办理相关安置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旗政府不再安置。

  联系人:于海江 尹硕,联系电话:0476-5901779

  特此公告

  敖汉旗民政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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