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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2005〕1号)规定,“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附件:2016年丽水市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xlsx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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