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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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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10月15、16日),各位考生朋友们已经开始紧张的复习,文都网校小编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

  1.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二、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

  1.生产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加工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4.配方用药 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三、保管、领发、核对制度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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