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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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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辅导:旧机电产品进出口(3)

  (四)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2008年教材变动的地方)

  3、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其中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其进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3%.

  6、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天津、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食类(参见教材62页)

  (5)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参见教材62页)

  四、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管理。环保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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