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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辅导:旧机电产品进出口(1)

   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旧机电产品进出口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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