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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时政热点:归还遗失物要“误工费”就不道德了吗?

2016年地方公务员笔试陆续到来,考生需要提前准备面试,莫要等到成绩出炉措手不及。下面是文都网校公务员频道小编整理的时政热点,考生可参考学习。

  背景:据报道,赵先生和家人近日到成都旅游,在机场到酒店的路上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落在出租车上。捡到包的的哥提出应给300元“误工费”,引来赵先生的抱怨和投诉。当事的哥也对媒体喊冤,称假期生意太好走不开,从温江到文翁路来回费用合理。

  京华时报发表周潜之的观点:2014年,青岛某论坛一篇《模范出租车红飘带,归还失物索要高额路费合适吗》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内容是的哥归还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向乘客索要30元车费(实收20元),失主气不过,就把出租车司机道德批判一通。这事虽然争议很多,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很清晰:发帖者不仅支付了相应车费,还专门在微博公开向司机赔礼道歉。而化解那次道德困境的,正是当地拥有保障各方利益的规则。据青岛市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工作人员称,按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司机有义务保管好乘客遗失物品,但保管费用应由乘客承担,而在给失主送遗失物品时,是可以打表前往的,司机可以按计价器上的数额收取对方费用。像青岛这样的规则,其内在逻辑就是让有代价的道德行为得到合理补偿。这样,不仅是为了解决司机和乘客可能的扯皮,更深的意义,还是让道德行为没有负担,不受盲目的道德指责。有规则保障,才能让道德得到发扬,让更多的人以日常的小小善举,稳定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

  小蒋随想:曲高难免和寡。社会提倡道德,不应将道德捧上神坛,那无异于“捧杀”,道德应当是接地气的,道德不能排斥个体的权益与合理诉求。对拾金不昧并送还的人而言,要对失物付出保管与送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这并不是捡拾者“天然”应当承担的,社会不能苛求捡拾者“毫不顾己,专门利人”。作为失主,对于别人归还失物应有感谢之情。从这一角度,失主将自己的失误成本转嫁给捡拾者,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那么,如何判断归还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诈勒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需要管理者出台规定规范。比如,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日本这一法规能否借鉴,会不会在中国引发争议,见仁见智。但如上文所述,出租车司机归还失物时打表前往,这个成本由失主承担,应是不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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