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该目录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的某些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
3、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四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2、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制度:对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目的是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各类有害生物的传入.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 含义: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执法人员,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生产设备等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制度。
(2) 目的: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
(3) 监督职能: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