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 ,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级海关为复议机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掌握)
1、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1) 申请人
(2) 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 第三人
(4) 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方式
2、 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
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1) 审阅复议材料和全案卷宗材料;
(2) 核对证据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 审查原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 审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1)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的种类
A.决定维持
B.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C、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变更决定
E.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