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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单辅导:海关行政复议制度(2)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掌握)

  1、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

  (6) 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 对海关做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收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典型试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2006年试题)

  A.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的

  C.对海关税则归类有异议的

  D.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不服的

  答案:ABCD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 ,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级海关为复议机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掌握)

  1、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1) 申请人

  (2) 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 第三人

  (4) 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方式

  2、 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

  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1) 审阅复议材料和全案卷宗材料;

  (2) 核对证据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 审查原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 审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1) 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的种类

  A.决定维持

  B.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C、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变更决定

  E.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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