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1、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 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 申请时间和方式:(了解)
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 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 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2、 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1)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
受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对申请书及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
(2)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
(3) 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 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掌握)
海关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