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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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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单辅导:海关行政裁定制度(2)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1、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 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 申请时间和方式:(了解)

  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 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 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2、 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1)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

  受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对申请书及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

  (2) 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

  (3) 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 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掌握)

  海关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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