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归口管理
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关区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掌握)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与决定
海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制发决定书。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3)变更与延续
①变更:被许可人可以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②延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1)听证的准备
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2)举行听证
(五)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了解)
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并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