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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商品编码辅导:鞋、帽、伞及其零件等资料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等归类要点

  1、对于鞋靴来讲应按其外底和鞋面的材料归入不同的税(品)目。确定鞋面和外底材料的原则是:

  鞋面的材料应以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那种材料为准。

  2.64章注释一:装有冰刀和轮子的滑冰鞋(95章)无冰刀和轮子的滑冰鞋 6403

  3、第64章注释二规定:品目64.06所称“零件”,不包括鞋钉、护鞋铁掌、鞋眼、鞋钩、鞋扣、饰物、编带、鞋带、绒球或其他装饰带(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及品目96.06的钮扣或其他货品。

  4、第64章不包括明显穿用旧的鞋靴,报验时呈散装、大包装、大袋装或类似包装的(品目63.09)以及石棉鞋靴(品目68.12)。

  5、第65章不包括:

  (1)明显穿戴过的旧帽类(品目63.09)。

  (2)石棉制的帽类(品目68.12)。

  (3)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九十五章)。

  6、第66章注释二规定:品目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品目66.01或66.02的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品目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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