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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单辅导:海关事务担保制度(1)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

  (1)通关事务担保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

  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

  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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