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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一、主体结构包括的内容
主体结构主要包括混凝±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网架及索膜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详见表1A420063。
主体结构工程一览表 表1A420063
序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 |
1 | 混凝土结构 | 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 |
2 | 劲钢(管)混 凝土结构 | 劲钢(管)焊接、螺栓连接、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劲钢(管)制作、安装,混凝土 |
3 | 砌体结构 | 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填充墙砌体,配筋砖砌体 |
4 | 钢结构 |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涂装、钢构件组装,钢构件预拼装,钢网架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 |
5 | 木结构 | 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构件防护 |
6 | 网架和索膜结构 | 网架制作、网架安装、索膜安装、网架防火、防腐涂料 |
二、主体结构验收所需条件
(一)工程实体
(1)主体分部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同意;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将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已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规定和工程洽商所包括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
(6)安装工程中各类管道预埋结束,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工作已完成,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粉刷;
(8)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二)工程资料
(1)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主体实体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变更一致,进行认可;
(4)有完整的主体结构工程档案资料,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5)主体工程验收通知书;
(6)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验收主要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2)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设备技术说明书;
(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主体结构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实施监督,该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
(2)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主体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
五、主体工程验收的程序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按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申请主体工程验收;
(2)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工程质量情况作出评价,填写建设工程主体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4)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报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成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的全面验收。
六、主体工程验收的结论
(1)由主体工程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听取各参验单位意见,形成经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的验收意见;
(4)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及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参与工程结构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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