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重点注释:
1、本章的加工程度在第二章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体现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过的鱼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仍归入本章。但是,经过熏制加工的去壳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不归入本章而应该归入第16章。
例如:
n 熏制(已经熏熟)的大马哈鱼 03054120
n 熏鱿鱼 16059090
n 煮熟的龙虾(未去壳,冻的)03061100
n 水煮小虾虾仁1605200
2、本章不包括
(1)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如: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类哺乳动物);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等;
(2)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3)鱼废料及不能食用的鱼卵(例如,用作鱼饵的咸鳕鱼卵)(品目05.11);
(4)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