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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食品饮料等编码归纳(2)

  3.有关均化食品的的归类

  (1)P32: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牛肉经过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200克的食品,应该按照均化食品归16021000。

  (2)P38: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樱桃经过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100克的食品,应该按照均化食品归20071000。

  (3)P41: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例如: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为21%猪肉(可见小肉块),40%马铃薯,30%菊苣属蔬菜,9%其他配料,净重200克,零售包装,满足“均化混合食品”的定义归21042000。

  注意:所有的均化食品都必须严格满足注释的条件,若不满足则按照普通食品归类:

  例如: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为21%猪肉(可见小肉块),40%马铃薯,30%菊苣属蔬菜,9%其他配料,净重500克,零售包装.

  解析:虽然题目的名称叫婴儿均化食品,但是实际上并不符合子目注释中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的规定,因为题中的净重为500克而不符合1602.10要求的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标准,所以不归2104。之所以归入商品编码16024990,是根据其含有21%猪肉这一条件,符合本章注释一“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条件;所以归16章而不是按照最大的含量“40%马铃薯来”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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