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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8)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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