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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6)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拨付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整书、调解书送脚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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