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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6)

    相信考友们都一定在为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紧张的备考中,我们不仅要学习造价工程师科目,也要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与法规,文都小编近期会为大家持续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文都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

    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6)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拨付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整书、调解书送脚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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