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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5)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日起,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结论:
(一)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在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二)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6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9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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