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网校 > 关于文都网校

政策法规

更多

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4)

    相信考友们都一定在为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紧张的备考中,我们不仅要学习造价工程师科目,也要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与法规,文都小编近期会为大家持续更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文都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

    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规定(4)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应当按照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由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小编推荐:

热点聚焦

备考经验

2016年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解读

造价工程师考试学习方法

2016年造价工程师全场课程5折

造价工程师考试复习及应试技巧

  2016年造价工程师招生火爆开启

     造价工程师考试难易程度分析 

为您服务

  • 网校咨询:400-011-8090
  • 售后客服:4000118090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