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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工程考试讲义: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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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区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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