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单(Bill of Lading ,B/L)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提单也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性质和作用 :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
2、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3、它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持有人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向银行押汇。
(二)提单的主要种类
清洁提单: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
(1)根据货物表面状况划分
不清洁提单:装船时货物或者包装有缺陷
记名提单:收货人栏载有收货人名称,不可转让,最保险;
(2)根据收货人栏目描述不同 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不填或填“To bearer”, 可转让,不保险;
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填有“To Order”,可背书转让,有一定保护性,使用最广泛。
运费预付提单:运费栏中填有“Freight Prepaid”,常用于CIF、CRR、CIP、CPT等由卖方付运费合同。
(3)运费支付情况
运费到付提单:运费栏中填有“Freight to collect”, 常用于FOB、FCA等由买方付运费合同。
(三)提单的主要内容
l.承运人名称(Carrier)。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因此承运人的名称一般在提单上事先印制在显著位置。
2.提单号码(B/L No.),即提单的顺序号,该编号与装货单一致。
3.托运人(Consigner/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一般为出口人。有时出口人是实际供货商的代理,此时实际供货商也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一栏有记名式、指示式、不记名式三种方式。记名式收货人为指定的收货人名称;指示式的收货人栏一般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等;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般为“To Bearer”(交持票人),即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是接收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它是收货人的代理人。如果收货人栏采用指示式、不记名式,此栏一般为实际的提货人,通常为进口人。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指正式装上海轮前可采用的运输工具,如“火车”(by train N0.××)。
5.收货地点(PIace of Receipt),指货物需转运时运抵装运港前一段收货的地点。如在石家庄收货,运至天津新港装船,本栏应填写“SHl JIA zHuANG”。若货物不需转运,此栏空白不填。
6.船名及航次号(0cean Vessel/Voyage No.)。根据该批货物所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列明转运港口名称。
8.卸货港(Ports 0f Discharge),指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若货物直达目的港,卸货港为最后目的港。如果货物需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则这一栏可填写为目的港或者空白。
10.唛头(Marks&Nos.)。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可以不列明唛头。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11.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的号码、封号等列明在此栏中。
12.件数、包装种类及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的件数指预计装船出口的货物包装件的件数,而非货物的数量。对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对裸装货和包装货,应详细列明最大包装数量或者件数。若出口货物有若干种,而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完全不同,则列明每种货物的最大包装件数。如:出口的10万码布匹,分别以30个集装袋、21个捆包装,则列为30个集装袋、21个捆。货物如属托盘装运,该栏列明托盘的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包装的件数。如“5 PALLETs(60 CARTONS)”。合计栏为合计数,各种包装方式的最大包装件数合计在此栏。合计(Total Number Of)一栏为上述合计数的英文大写。
货物的名称一般为大类统称,而无货物的详细品名及规格。但用途不同的大类产品一般分别列明。
13.毛重(Gross Weight)和体积(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四)主要从提(运)单上查找的报关单栏目
进口口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运单号、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装货港、指运港、运费、保费、集装箱号、标记唛码及备注、境内目的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