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1)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吸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2)《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
(3)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第22类分为第98章和第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位、第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一、归类的依据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照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其他(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