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列名归列名;
没有列名归用途;
没有用途归成分;
没有成分归类别;
不同成分比多少;
相同成分要从后。
本节将对每一种归类方式的特定含义、采用顺序、使用技巧及应用实例进行介绍,从而使读者能够尽快地将所需归类的商品转化为与《税则》相吻合的商品归类语言。
列名优先原则:有列名归列名
本文所述“有列名”是指《税则》中税(品)目条文或者子目条文中列名具体或比较具体的商品名称,即商品表现出的特征与商品归类的语言基本吻合。例:
1.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的35毫米电影胶片(税号3706.1010);
2.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船舶舷窗上的安全玻璃(税号7007.1110);
3.功率为80瓦的吊扇(税号8414.5110)。
这其中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一)所示的:在进出口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该项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
1.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税号6216.0000);
2.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税号8712.0030);
3.未喷漆的自行车架(税号8714.9100);
4.缺少螺钉的塑料制眼镜架(税号9003.1100)。
以及这些商品的拆散件及成套散件(SKD—成套部件,CKD—成套散件),例如:
1.高速摄影机成套散件(税号9007.1910);
2.机动游览船成套部件(税号8901.1010);
3.尚未焊接装配的成套心电图记录仪(税号9018.1100)。
还包括《归类总规则》规则二(二)所示的:某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但不得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的。例如:
1.加碘的食用盐(税号2501.0011);
2.加糖的牛奶(税号0402.9900);
3.加有着色剂的砂糖(税号1701.9910);
4.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装缏条(税号4203.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