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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二、教师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只要教师认为自己的上述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需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三、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的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在对教师申诉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要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就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诉书未说清理由和要求时,应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3.申诉的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强化练习
【单选题】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一项救济制度,以下不属于该项制度特点的是( )。
A.这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B.这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C.这是一项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D.这是一项民事的申诉制度
【答案】D。解析:第一,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这种法定性,使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第二,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为教师这一特定的专业人员设立的,只能由教师或其代理人提出。第三,教师申诉制度是行政性的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申诉,在其行使职权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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