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征):
缺少键盘的笔记本电脑---->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查阅84章品目条文,按笔记本电脑自动处理数据的特性,归入8471----->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手套属第61章---->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具体列名---->按规则二(一)归入6116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