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执业药师的考试已经结束,考生们即将迎来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相信各位考生朋友们已经开始紧张的复习了吧,小编为各位考生朋友们搜集汇总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2015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是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拔,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招待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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