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要求(掌握)
1.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原产地证书:应该符合有关优惠贸易协定的格式;报关员
1)进口货物收货人 填制“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 提交 商业发票
运输单证:若经过其他国家运输的,还须提交有关证明;
2)若在1)中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证明的:可进行补充申报,海关按照协定或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3)若海关要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海关按照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或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协定或特惠税率: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 经查验或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认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 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A.《亚太贸易协定》 : 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等。
B.《框架协议》 :主动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提交原产地证书等。
C.港澳CEPA : 申明零关税税率,证件:有效的原产地证书等。
D.“特别关税优惠待遇:申明适用特别优惠惠关税,提交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等。
3.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正本复印件。
4.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