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报关员
1、倾销的含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倾销的性质: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当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限制产品的进口。
3、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公告。
5、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一般是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二)反补贴措施
1、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的或者价格的补贴。
2、补贴的性质:补贴会提高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与倾销一样它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3、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4、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5、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
(三)保障措施
1.含义: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2.种类: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3.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4.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