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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临床助理药理学辅导:吗啡的禁忌证

  1.分娩止痛:吗啡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以及对抗缩宫素对子宫的兴奋作用而延长产程,故禁用于分娩止痛。

  2.哺乳妇女:吗啡可经乳汁分泌,也禁用于哺乳妇女止痛。

  3.支气管哮喘及肺心病:由于抑制呼吸、抑制咳嗽反射以及释放组胺可致支气管收缩,禁用于支气管哮喘及肺心病患者。

  4.颅脑损伤:颅脑损伤所致颅内压增高的患者禁用。

  5.肝功能严重减退:患者及新生儿和婴儿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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