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体检
考察公示录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录用机关:
2010年全区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面试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职位所在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盟市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中,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进行;报考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体检不得随意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二、考察
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录用职位所在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录用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同时还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是否为在读研究生、试用期公务员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问题。考察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每位考生都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16K纸),注明考察人、考察日期,正式录用后装入本人档案。
三、公示及录用
自治区直属各录用机关和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分别上报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本盟市的拟录用人选汇总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印制为16K纸,一式三份,所填内容需打印。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有关要求
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的体检工作在2010年12月20—24日进行,考察工作要在2010年12月30日前结束;盟市及以下机关的体检工作在2010年12月23—27日进行,考察工作要在2011年1月10日前结束。
对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中发现品行不端,有明显违法、违纪等情形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以及有不符合报考条件需要取消录用资格的,必须查证属实,有详细证明材料,在报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方可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进行递补。
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各盟市和各有关录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选派公道正派的、认真负责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