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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法发布广告或被吊证

  4月20日,《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次审议稿对医药、保健食品广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提出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同时对烟草广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根据三次审议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三次审议稿同时增加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烟草广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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