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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实务》知识点汇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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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

  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日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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