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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公务员录用 四情形不宜理由为公务员

  日前,浙江省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细则,将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重新进行归类,分为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等4项。而新修订的细则对每种情形都做了明确和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第四章第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从原先的“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改为“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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