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1、施工项目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2、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建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洽商变更关系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3、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向承包方负责;因分包方过失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经理应及时掌握合同变更情况:如工程量增减、质量及特性变更,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施工顺序变化,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5、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将变更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
6、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应做的评价工作应包括:合同订立情况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合同条款评价。
7、一般施工合同均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
8、发标和投标时间间隔根据需要制定,最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d。
9、代建制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
1)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3)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分包招标。
9、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时间和计算费用及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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