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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行政法的法律效力

  导语:为了迎战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文都网校小编特意整理了药事管理与法规方面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仅供广大考生参考。

  行政法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2008、2007):

  ① 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六类事项,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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