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省、市、县党委要将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意见强调,县级机关不得变相占用乡镇编制,乡镇公务员考录一般应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也可以面向社会单独组织,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乡镇,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干部。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走读”问题。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应任满一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或调整。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县级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要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