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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法规

  2008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法规

  摘自《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7]77号)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摘自《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8号)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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