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时,经济赔偿一般都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然而,江西省瑞昌市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互助金制度,让村医执业吃上了“定心丸”。
为增强乡村医疗机构抵抗医疗风险的能力,瑞昌市设立了乡村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互助金。该市明确,互助金适用的乡村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所。
互助金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须缴清次年的互助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缴纳的互助金,按照基线加年度业务收入1%的标准予以支付。村卫生所在岗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年300元支付。
互助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将转入下年度互助金专项账户。
互助金的补偿额度与医疗事故的责任挂钩。发生医患纠纷的,凡经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的,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20%或10%后,剩余的部分再由互助金和相关单位按7:3的比例予以赔付。因医疗事故导致经济赔偿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30%,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承担20%,剩余的部分再由互助金和责任单位按6:4的比例予以赔付。
为鼓励乡村医疗机构尽量规避医疗风险,该市规定,对于连续3年没有发生过医疗纠纷的,可免交1年的医疗责任风险互助金。
据统计,2013年该市共有10个乡村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共赔偿资金33.6万元,其中互助金补偿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