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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交易应纳入法律规范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行为已经十分普遍。药品作为可以流通的特殊商品也同样广泛存在互联网交易。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虽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但其上位法《药品管理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先后制定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但由于法律层面缺少有力的制度支撑,使得实践中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应将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纳入药品管理法律中予以规范。

    将互联网药品交易纳入法律监管许可范围

    药品是特殊商品,虽然具有普通商品的流通特征,但它还涉及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与一般商品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应比一般商品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和规范。《药品管理法》应明确将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纳入许可审批范围,特别是在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药品经营单位若要在网上开店售药,就必须通过网店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并同意,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方式”中注明互联网交易,然后才能到互联网信息交易服务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网店,获准后方可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否则,应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规定,药品监管部门才能对辖区内药品交易网店的药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从而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确保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将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过程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笔者认为,在《药品管理法》中应当明确,经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网店,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贮藏、养护、销售等行为和相关信息数据,网店经营者应当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数据库中,以便监督管理。鉴于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质量问题频发的现状,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质证明、销售发货单和票据存根等材料,网店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要求保存一定期限,以便药品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监管。

    将互联网药品交易网店的药品托运纳入法律范围

    实践中,许多药品在网店合法的仓储条件下是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但由于多数承担药品托运义务的第三方物流机构的仓储、运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致使药品运送到消费者手中时质量出现问题。特别在高温潮湿季节,很多药品寄递行为都是通过普通货车装运的,运输条件根本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给广大网购用户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网店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药品贮藏、运输条件的第三方物流机构承担药品托运工作,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网店经营者对第三方物流机构的资质和运输条件,必须进行现场实际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的验收结论证明,同时保存物流运输机构的相关材料。实施药品托运时,双方还要签订包含保证托运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商业运营合同;必要时,在合同中增加药品质量因托运过程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附带赔偿责任,以此保证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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