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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资料(上)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资料一

       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自然人

  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

  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资料二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资料三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依法承揽工程、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保修等方面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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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协议通关班(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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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协议通关班(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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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协议通关班(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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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全科全程班(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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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全科全程班(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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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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