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主要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对于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文都教育老师希望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才能有有据可依。下面是有关法律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希望考生针对这些题目来巩固知识,加深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法理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181、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182、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这总是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也重视和一定时期和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
183、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18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85、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等等,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一般是以惯例的形式出现的,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少有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这类规则有明文规定。
186、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
187、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
188、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由社会各种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能够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各种社会条件。这些环境性因素主要有:法律的经济环境,其中主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法律的政治环境,其中主要指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社会政策同法律的吻合程度等等;法律的其他环境,主要有: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等。
189、执法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190、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则
上文中是一些法理学 名词解释,是考试中常常考到的基础,希望考生能够加强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每一道题目,每一个知识点和概念,在考试中运用自如,夺取高分,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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