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网校 > 关于文都网校

复习资料

更多

法律硕士:法理学名词解释(13)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主要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对于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文都教育老师希望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才能有有据可依。下面是有关法律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希望考生针对这些题目来巩固知识,加深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法理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121、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隶属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25、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6、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128、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29、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30、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上文中是一些法理学 名词解释,是考试中常常考到的基础,希望考生能够加强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每一道题目,每一个知识点和概念,在考试中运用自如,夺取高分,大家加油!

  了解更多法律硕士考试信息

为您服务

  • 网校咨询:400-011-8090
  • 售后客服:4000118090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