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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名词解释(10)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主要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对于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文都教育老师希望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才能有有据可依。下面是有关法律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希望考生针对这些题目来巩固知识,加深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法理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91、从行为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93、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上文中是一些法理学 名词解释,是考试中常常考到的基础,希望考生能够加强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每一道题目,每一个知识点和概念,在考试中运用自如,夺取高分,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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