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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名词解释(9)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主要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对于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文都教育老师希望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才能有有据可依。下面是有关法律学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希望考生针对这些题目来巩固知识,加深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法理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8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

  82、角色行为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

  83、非角色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87、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上文中是一些法理学 名词解释,是考试中常常考到的基础,希望考生能够加强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每一道题目,每一个知识点和概念,在考试中运用自如,夺取高分,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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