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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问答精粹(1)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主要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对于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文都教育老师希望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才能有有据可依。下面是有关法律学方面的简答题目,希望考生针对这些题目来巩固知识,加深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法理知识,为考试做好准备。

  1、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光靠领导人的宣布远远不可能实现法治目标的。法治国家的目标首先对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提出要求。从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来看: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政治统治模式实际上主要是政治体制的问题。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实行民主政体。第二,其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法律被全社会确认为至高无上的控制手段,这个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对于厉行法治的文化的需要来说,科学精神、政治道德、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等等理性文化要素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2、我国实现法治应从哪些方面努力

  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

  就形式标志而言,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从实质标志的要求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于以下制度的建设:第一,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根据课件适当展开)

  3、法的作用的对象是什么,它们之间关系如何。

  法有两大作用对象: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两个作用对象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法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而对社会关系产生作用的,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法的直接作用对象,而社会关系是法的间接作用对象。

  上文中是一些法理学简答题目,是考试中常常涉及的重点要点,希望考生能够加强记忆,争取熟练掌握每一道题目,每一个知识点和概念,在考试中运用自如,夺取高分,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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